当事人信息
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克拉玛依区沉香阁工艺品店,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经营者:郑姬。
被告:赵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张新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告:努尔加孜·白热克拜,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克拉玛依区沉香阁工艺品店、赵国强、张新勇、努尔加孜·白热克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克拉玛依金龙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依沙克 · 卡德尔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凯迪日妮萨·吐拉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