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湘潭潭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甘肃弘威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 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俊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