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尹某某为罚金、退赔一案中,无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冀0130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尹某某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6,750元;李某99,350元;郭某某71,600元;张某某34,000元。因被告尹某某未履行上述判决,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尹某某应缴纳罚金50,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6,750元;李某99,350元;郭某某71,600元;张某某34,000元,执行费3,825.50元。经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银、房产、土地、保险收益、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某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冻结、扣划其存款817.06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先行退赔被害人,817.06元按比例退赔被害人朱某某26.05元、郭某某276.34元、张某某131.23元,(李某应得383.44元,因未找到被害人,其退赔款383.44元已缴纳罚金)。至此,被执行人尹某某尚欠罚金49,616.56元、被害人朱某某退赔款6,723.95元、被害人李某退赔款99,350元、被害人郭某某退赔款71,323.66元、被害人张某某退赔款33,868.77元,执行费3,825.50元被执行人尹某某未履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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