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2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受理执行浙江开关厂有限公司与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煤集团太原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1012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俊刚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彦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