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世国,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
被执行人:郑凯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谢世国与被执行人郑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调解款项30786元(人民币为单位,下同);2、支付案件受理费285元;3、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9日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31437元并将案款31071元划付申请执行人账户,执行费366元扣缴至深圳市财政局。申请执行人立案时向本院出具《声明书》,确认本院划款凭证与其收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声明作为结案声明。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法应当解除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凯龙名下价值3143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曾小东
审判员 叶小丽
审判员 林俊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伍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