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佰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城东街道欢喜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刘奕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贵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田彪,男,37岁,住。

审理经过

原告丹东佰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丹东佰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佰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东佰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原告预交的2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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