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德华,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064550132P,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驻地青康路南侧原税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毅。
审理经过
李德华与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22民初4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10391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2021年3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连云港鑫科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长安牌K39车牌号:苏GL××××,期限为2年。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