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镇平县,住温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被告人许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许柯先后九次在网上从苏庆茹处购买减肥药原材料荷叶粉(含西布曲明),然后许柯加工成胶囊并设计包装后,以瘦身减肥产品在网上朋友圈发广告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42440元,其违法所得7000元。

2020年7月21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查扣许柯的减肥胶囊鉴定,该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含量:5.93×104ug/g,检出限0.35ug/g。

在审理期间,许柯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公诉机关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许柯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许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能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许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许柯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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