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原告:解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告:王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解某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原告解某、被告王某3、被告王某4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1、解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某2、王某3自2017年8月每月每人分别给付二原告赡养费1000元并负担二原告医药费;二、判令被告不得阻碍原告在藁城区南孟镇东只甲村宅基地北屋居住;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于1990年按照习俗在藁城区南孟镇东只甲村办理了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二原告均系二婚,原告王某1婚前有被告长子王某2、次子王某3,由二原告抚养长大。原告解某婚前无子女,婚后于××××年××月××日生女儿王某4。婚后二原告辛苦将二被告抚养大。2012年被告王某2、王某3私自立分单一份,约定原告占用北院东头两间直至百年。二原告60周岁开始,被告王某2、王某3每人每年给500元养老费并且负担医药费(除去国家报销部分)。但二被告王某2、王某3于2015年就将二原告赶出家庭,既不让二原告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居住也不给二原告任何抚养费、医药费。二原告无奈自2015年一直租住在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现特诉至贵院,望支持原告诉求,维护原告利益。
被告辩称
王某2未答辩。
王某3辩称,第一条每月1000元,我家也有孩子,每个月给不了原告这么多,药费可以给原告,我让原告居住。
王某4辩称,我同意给付赡养费和医药费。三个人共摊医药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解某于1990年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二原告均为二婚,婚前王某1生有长子王某2、次子王某3,婚后二原告于××××年××月××日生女儿王某4。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均由二原告抚养长大。二原告自2015年一直租住在藁城区南董镇南董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美德,对老年人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精心的照料、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抚慰,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王某2、王某3虽非原告解某亲生,但二被告均由其抚养长大,二被告对解某有赡养的义务。现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数额结合2020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2372元),酌定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某1、解某赡养费各350元。2018年7月26日,原告解某因病在藁城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合计为2507.29元,经核算原告个人自付807.14元,该笔医疗费应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对于二原告要求在藁城区南孟镇东只甲村宅基地北屋居住,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之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王某1赡养费350元,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
二、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解某赡养费350元,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
三、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二原告王某1、解某医疗费269元。
四、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自本判决生效后,二原告王某1、解某今后开支的医疗费,凭医药费单据由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均担,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
五、二原告王某1、解某可在藁城区南孟镇东只甲村宅基地(王某3处)北屋东头两间居住生活,被告王某3不得阻碍。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9元、王某3负担8元、王某4负担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