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赵支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三都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支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赵支彪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XXX9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9610.00元,冻结期 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绍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