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轩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蚌埠市龙子 湖区东海大道635号中小企业产业园C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2MA2TAT641R。 法定代表人:莫青春,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10到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43138N。 法定代表人:何轶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成,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 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东海大道635号中小企业产业园10号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Q6P596。 负责人:刘浩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沅,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蚌埠高铁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龙子湖区政府院内**,统一信用社会代码12340302F09420668N。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党工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烈武,北京盈科(蚌埠)律师事务 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轩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皖03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皖03民终6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本院(2020)皖0302民初944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依两被告申请追加蚌埠工贸园区管理委员会为第三人,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安徽轩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安徽轩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61元,减半收取5330.5元,由原告安徽轩鑫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闫 峰 审 判 员  周 惠 人民陪审员  韦雯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朱秀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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