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251号同源大厦(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7539560XA。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元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1370173XJ。
法定代表人:晏思。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4032号民事裁定,在金额400万元限额内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原告福建省同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海格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号:01×××3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伊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筱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