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6号。 负责人:张北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克雷,辽宁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建泉。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金建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福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