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融水县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滨。

被执行人梁福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梁福祯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福祯下落不明,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保险金及公积金缴存,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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