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融水县铁西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滨。
被执行人梁福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梁福祯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福祯下落不明,经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保险金及公积金缴存,无房地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