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春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然、张关皓,河南高院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学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青与被告张学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从2018年4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33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截止到2021年6月18日暂计为192225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被告由于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3万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5分,并出具欠条,然而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准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部分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确切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春青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燕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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