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丰县天顺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丰沙路西侧天丰食用菌交易市场一期7#沿街商住楼1-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3461812163(1/1)。

法定代表人:周忠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38728C。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丰县天顺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1612.7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丰县天顺恒发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县天顺恒发建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1612.75元。

案件申请费1728元,由申请人丰县天顺恒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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