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明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杨春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魏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杨春迁、魏君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赵明春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春迁、魏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8151.2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