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汪熙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百万庄北新苑9号楼*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文与被执行人汪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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