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汪熙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百万庄北新苑9号楼*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文与被执行人汪熙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3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