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金涛,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园园,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西安凯辰逸景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与凤城五路十字西侧凯辰广场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X0YPN8E。
法定代表人:王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蔡金涛与被告西安凯辰逸景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金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任园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凯辰逸景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限届满被告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10万元整及款项付清前的逾期付款利息(截止起诉时暂计5667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经人介绍给被告准备经营的酒店进行装修设计,双方经过协商后原告对酒店进行了装修设计且与被告签订了《室内设计合同》。原告设计了图纸,且施工方已按设计图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缺钱或正在与他人诉讼等理由推托。现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西安凯辰逸景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室内设计合同。2.设计图纸。3.新凯辰商务酒店设计方案。4.蔡金涛与王朝的微信聊天记录,蔡金涛和施工方赵启明的微信聊天记录。5.电话录音摘录。6.电话录音摘录。7.证人证言。
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放弃其诉讼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室内装修设计合同及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装修费的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费并承担违约责任之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西安凯辰逸景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蔡金涛支付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9日起之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2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承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勇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