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

负责人:朱革,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玉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方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撤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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