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靳某,1960年12月15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四子王旗义成山建设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马宏飞,45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温馨家园最后排1单元4楼东户。

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诉被告四子王旗义成山建设石料厂、马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特木其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山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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