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屈春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申请执行人:黄长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续立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屈春生、黄长春与被执行人续立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续立初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屈春生、黄长春赔偿款等共计7783元。该案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同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8月24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看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续立初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除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6.11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续立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乔永强 审判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清铭 校对人:黄清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