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申请执行人: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6号附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500851459。
法定代表人:常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吴娟、张涛申请执行四川嘉信商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商铺租金86335.3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195元。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2021)川1181执438号一案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管理的峨眉山市万年华地财富广场部分租金,但由于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拖欠如申请执行人类似人员款项金额较大,所提取的款项不具分配意义,故款项分配延迟处理。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聂宏武
审判员 黄郁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