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广东,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李志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孙雨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广东与被告李志伟、孙雨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程广东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程广东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程广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程广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