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耀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榆林市神木县。 被执行人周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森正清洁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维邦金融广场H座1403室。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耀耀与被执行人周龙、内蒙古森正清洁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耀耀依照(2020)内060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龙、内蒙古森正清洁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15.95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09元、执行费14034元(未缴纳)。
本院查明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月12日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询。经本院财产查控系统等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29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阿 日 古 娜 执行员 郭 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雅拉格日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