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冬,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张霄智,山西晋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晓冬与被告黄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冬委托代理人张霄智、被告黄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晓冬诉称,原、被告熟识。2019年2月2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期3个月,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期届满后,被告偿还了150000元,剩余15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鹏辩称,300000元不是直接向原告的借款,是跟杨××借的,当时原告给杨××转过钱后说替被告先还了,原、被告之间转账是其他交易。借条是2020年9月3日出具的,当时原告找了一笔转账的日期作为借款日期。被告偿还了原告150000元,剩余150000元约定用酒抵债,原告已经拉了20箱20年汾酒和30至40箱红酒。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熟识,被告以周转名义提出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019年2月26日,原告陈晓冬通过其单位工作人员向被告转账300000元。当日,被告黄鹏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陈晓冬叁拾万元整(300000元整)由王××账号××转入黄鹏账号××”。后被告向原告还款150000元。2020年9月3日,被告黄鹏在借条上备注“经对账已还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整)。至今还差壹拾伍万元(150000元整)。”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汇款截图、光大银行对私活期账户对账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完成给付义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曾约定以酒抵债,且原告已运走部分酒品已抵顶部分债务,对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自提起诉讼即2021年6月17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六百七十四条、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晓冬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17日起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黄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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