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山西省柳林县某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张凤飞,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柳检刑诉〔2021〕20号
指
控
事
实
2020年12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带着乘员刘某途经柳林县贺昌大街人民市场附近路段时,二人发现有执勤民警在查酒驾,乘员刘某从摩托车上下来,被告人李某随即调头逆行躲避民警检查的过程中与晋J×××××、晋J×××××两辆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柳林县某局某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平遥司法鉴定所对李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6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摩托车)致两小轿车受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从审查起诉阶段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可视为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诚恳,案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车主车辆损失,并取得车主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卢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