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甄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71701.1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53元、执行费2507元,但被执行人王某某、甄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甄某某在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内存款176161.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庆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