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王树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萍与被告王树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萍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树廷名下的银行存款2万元,原告刘萍以其名下的银行定期存单20000元作为原告刘萍诉中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萍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应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原告刘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建工支行的银行定期存单20000元(账号:21×××98);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本裁定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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