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56880533613。
法定代表人:赵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薛海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海龙起诉,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志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霍晓宇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