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梁世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王永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原告梁世令与被告王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梁世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梁世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审判员杨晓慧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李欢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