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绿芒果视听歌城福州路店,住所地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福州路交口西北千城商业广场集中商业部分一层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NB0Q15E。
经营者:刘玉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刘玉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合肥市包河区绿芒果视听歌城福州路店、刘玉礼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绿芒果视听歌城福州路店、刘玉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庐阳区绿芒果视听歌城阜阳北路店、刘玉礼银行存款人民币14821.25元[其中支付赔偿款1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600.25元(以14000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0元、案件受理费11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李盼盼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