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世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

被告:吴云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清县。系被告吴云洪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世友与被告吴云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友、被告吴云洪、被告吴云洪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世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土地东西0.6米。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永清县龙虎庄乡南圈村的王世德与被告在本村窑坑地有承包土地,两家系东西地邻,王世德承包地在被告吴云洪承包地东侧。2015年,王世德去世,妻子李建华无力耕种,将该土地转包给了原告。今年春天,被告在两家地边土埂上竖立水泥桩,将属于原告耕种的土地侵占0.6米。后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拒不退还土地。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求。

被告辩称

吴云洪辩称,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村委会证明原告的土地多出两米,没有登记在承包权证书上,没有经过公证,原告应该找村委会要多出的两米承包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云洪在永清县有承包地一块,长225米,宽32.8米,承包合同记载承包地面积9.86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被告吴云洪的承包地东侧,为原告王世友之兄王世德的承包地。原告王世友向本院提交的王世德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王世德的承包地面积为6.07亩,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承包经营权证书未记载该块土地的长度及宽度。2015年前后,王世德去世,王世友的嫂子李建华将上述王世德名下的承包地转给原告王世友耕种。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王世友耕种的涉案承包地南北长约225米,东西宽约19.7米,面积约6.65亩;被告吴云洪耕种的涉案承包地南北长约225米,地南端东西宽约32.6米,地北端东西宽约33.35米,面积约11.1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向本院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本院所做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是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承包方依法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合法凭证,也是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承包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本案中,即使永清县龙虎庄乡南圈村民委员会同意多分给王世德两米承包地,也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将增加的两米承包地明确约定在承包合同中,记载于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而不是仅为原告出具一份书面证明材料。原告未向本院提交王世德的土地承包合同,原告提供的王世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记载了承包地的面积,未记载承包地的地的长度及宽度。经本院现场勘验,原、被告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均已经超出了其证(合同)载土地面积,无法认定被告侵占了原告的承包地,双方承包地的界限的确定,也非本院职责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世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世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