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蒙城县皖北建材城19-20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8521468198(1-1)。
负责人:郭松波,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城县杨氏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亳州市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城西六里白南八里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NJ12C9X(1-1)。
负责人:杨少杰,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杨氏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