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窦永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詹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窦永升与詹玉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2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窦永升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115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为66240.21元(不含执行费)。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詹玉新在银行、土地、工商、房管所、不动产登记局、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詹玉新名下所有的福特探险者牌×××、五十铃牌×××车辆已查封(轮候)。被执行人詹玉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永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詹玉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窦永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詹玉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仲玉新 审  判  员   张 浩 审  判  员   罗归海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二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唐 琦 书  记  员   贺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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