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邱山大街583-605号。 负责人:张松平,行长。 被执行人金炳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金雪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张卫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姚国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执行人范建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执行人浙江锦纺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翁埠村。 法定代表人:金炳良。 被执行人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经都十路6号2幢。 法定代表人:姚国飞,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金炳良、金雪娟、张卫乔、姚国飞、范建卫、浙江锦纺布业有限公司、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金炳良、金雪娟执行款1837580元。截止2016年11月3日,被执行人金炳良、金雪娟尚欠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1375218.66元、利息(含罚息、复息)(自2015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卫乔、姚国飞、范建卫、浙江锦纺布业有限公司、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金炳良、金雪娟、张卫乔、姚国飞、范建卫、浙江锦纺布业有限公司、海宁三品家私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任新华 审判员 翟正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陆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