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陇南市人,中共党员,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墨玉县224团和泰新材59号楼2单元202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20)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武都区扶贫办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民生产发展中所需资金短缺问题,批准同意成立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并由时任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担任该互助社出纳。2016年4月、12月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人民政府惠农财政专户分别将10万元、5万元互助资金拨付至枫相乡松咀村委公存账户用于松咀村互助社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杨某在任枫相乡松咀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任互助社出纳期间,违反互助社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办理分红、给老人打养老金等为由,收取豆万生等12户农户的惠农卡等证件,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以12户群众的民义擅自为每户缴纳300元会费后伪造虚假手续,办理扶贫互助资金借款共计12万元。除将上述款项中的0.5万元付给村民豆树代女婿赵某军外,剩余11.5万元全部用于其本人兴办的陇南市武都区尚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建设和其他生活开支。在武都区纪监委调查期间,杨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赔。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任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11.5万元互助资金挪作他用,且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以武检量建(2020)308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被告人在审查起诉之前已经退赔了全部的涉案资金,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到案后能够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武都区扶贫办为有效缓解贫困农民生产发展中所需资金短缺问题,批准同意成立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级扶贫互助社,并由时任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委会副主任杨某担任该互助社出纳。2016年4月、12月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人民政府惠农财政专户分别将10万元、5万元互助资金拨付至枫相乡松咀村委公存账户用于松咀村互助社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杨某在任枫相乡松咀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任互助社出纳期间,违反互助社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利用其职务便利,以办理分红、给老人打养老金等为由,收取豆万生等12户农户的惠农卡等证件,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以12户群众的民义擅自为每户缴纳300元会费后伪造虚假手续,办理扶贫互助资金借款共计12万元。除将上述款项中的0.5万元付给村民豆树代女婿赵某军外,剩余11.5万元全部用于其本人兴办的陇南市武都区尚义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养猪场建设和其他生活开支。在武都区纪监委调查期间,杨某已将全部赃款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担任武都区枫相乡松咀村村委会副主任及村级扶贫互助社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11.5万元互助资金用于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及个人消费,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了所有涉案款项,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明忠
人民陪审员 冯 丽
人民陪审员 张正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