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洪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申请人:肖凤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洪昌与被申请人肖凤龙因交通肇事发生纠纷,申请人赵洪昌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凤龙驾驶的车辆予以查封(价值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洪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肖凤龙驾驶的登记在哈尔滨鸿森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黑A×××××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伟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