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晓倩,沙依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海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原告黄帅与被告赵海珍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