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住所地:新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21295T。
负责人:卢秋杏,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铧浚,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燕,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神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黄必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被告:卢巡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告黄神社、黄必丰、卢巡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9.55元减半收取1784.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