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霞义,男,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倪爱军,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张霞义与倪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48423.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无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倪爱军所有的北京现代牌K33车牌号:苏G8××××汽车,查封期限为2年。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我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颜廷海 审判员 庄宜霖 审判员 王信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