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张金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自由职业者,麒麟区人,住麒麟区。

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建筑工人,麒麟区人,现住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张金坤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做出的(2019)云0302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坤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2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2925元,执行费1144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张辉名下号牌为云A×××××凯迪拉克牌汽车。本院已作查封,因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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