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源市南街街道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凌源市城南街道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楼,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宝龙,辽宁博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源市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凌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远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凌源市(县)镇南综合公司,住凌源市南街街道城南村。 法定代表人:李远志,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远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虹,辽宁万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凌源市南街街道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凌源市南街街道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请被上诉人凌源市新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凌源市(县)镇南综合公司、李远志将南山范围内的山林、林地、荒地、树木、道路及附属物等一切设施无条件交还,并立即无条件退出南山。经审查,双方签订的《果树及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已到期,被上诉人继续占有南山范围内的山林、林地、荒地等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条件交还是否公平合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凌源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2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凌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凌源市南街街道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 锋 审判员 韩智伟 审判员 袁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雨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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