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顾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寒与被告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顾强立即向原告归还款项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自2020年3月9日起按月息1分算至2020年11月8日为8000元);2.诉讼产生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内载明:“今向温寒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日起2019年9月9日,还款日期为2020年3月8日月息1分”。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顾强交付借款100000元。原告陈述称被告仅按约定的利率向其支付了借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本金。原告向顾强催讨无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100000元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予以偿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利率即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逾期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顾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顾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寒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11月8日的利息为8000元,此后的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另行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顾强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