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游四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阳区。

被执行人:冯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游四学与被执行人冯小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应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365元并承担诉讼费1693元。因冯小明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权利人游四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冯小明同时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入执行费822元,此款全部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名下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应予解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小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县支行账号为62×××6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小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秋长支行账号为62×××61_156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小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秋长支行账号为62×××31_156_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冯小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秋长支行账号为20×××07账户内存款的结措施。

五、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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