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

法定代表人:薄×,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明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山西省石楼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石×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石×于2021年6月1日以被告王×已将本息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由原告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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