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剑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尧,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宏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包头市。
审理经过
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江尧、被告苏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951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8日,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市昆区团结大街街道办事处团结17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和同》,合同约定原告为富华雅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住宅8-17层每月每平米1.6元。被告苏宏燕系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17号街坊富华雅苑1-1407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123.87平方米。2016年8月8日起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8日止的物业费9513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没有交物业费是因为没有收到催缴物业费通知,2016年11月21日就离婚了,我净身出户,房子虽然在我名字但是不居住该房屋,物业没有给我打过电话催缴,2020年又回去居住,5月才知道离婚后一直没有交物业费,和物业协商,物业就是贴条,我说我一直不在房屋居住,没给打过电话,去年也协商多次,没协商成。因为没有钱一次性交,我提出一个月交一千元,过年都结清,物业不同意。每次协商都是说不交就起诉,我想交物业费,但是一次支付不了全部物业费,同意分批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亦认可原告入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被告应当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物业服务费的主张,被告提出原告催缴不及时,无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支付,鉴于被告提供离婚协议书证实已离婚,房屋归属男方的相关情况,本院对偿还欠款期限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头市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513元(计算方法为123.87平方米×1.6元/月/平方米×48个月,2016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8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宏燕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