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鹏与被告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小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林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小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5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为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林系朋友关系,被告王林以向农民工发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58500元,约定于2020年8月3日前还清,被告王林在2020年7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事后被告王林在2020年8月2日微信转账方式还给原告3000元,剩余55500元被告王林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辩称
被告王林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7月21日至7月23日被告王林以向农民工发工资为由,分多次向原告胡小鹏借款共计585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告,被告于2020年7月23日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20年8月3日前还清。事后被告王林在2020年8月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还给原告3000元,剩余借款55500元被告王林至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王林向原告胡小鹏借款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胡小鹏借款55500元及相应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8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王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