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武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波,寿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齐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 被告:张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 被告: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开发区迎宾西街178号9-916。 法定代表人:杨志国,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男,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宏杰、张红燕、山西鑫富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73元,减半收取4087元,由原告山西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永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莹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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