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银海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746586298Y。
负责人:刘刚,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春,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红,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盛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妍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曹盛泉、张妍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